制度建设

上海同济黄渡小学学校章程(修订版)

作者:同济黄渡小学     更新时间:2023-02-15 15:04    


序言

学校创建于1905年,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的农村小学,2004年12月更名为“上海同济大学嘉定黄渡小学”,2013年更名为“上海同济黄渡小学”,2015年9月起分设东西两个校区。学校现为上海市文明校园、上海市花园单位、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上海市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上海市红旗大队。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根本保证,把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落实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目标;坚持以教师发展为基,强化教师队伍是学校发展关键要素的理念;坚持五育融合,以文化育人为核心,深化“尚美”学校文化建设,完善“尚美”五力课程架构,秉承“向着美的方向生长”的办学理念,持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品质教育。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同济黄渡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Tongji Huangdu Primary School;简称:同济黄小。本部地址为嘉定区安亭镇绿苑路391号,东校区地址为嘉定区安亭镇联群村800号。邮政编码为201804;学校网址是https://tjhx.jdjy.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安亭镇黄渡地区本校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1、办学理念:向着美的方向生长。在学校文化的引领下,让全校师生在学校各项活动中遵循尚德笃实、尚学创新校训,追求向善求是、向上求美精神,实现文化立校、品质兴校策略,在成长中获得品行修养、知识增长、能力提升的生命体验。

2、办学目标:以“传承、创新、发展”为思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办学,深化改革,完善教师专业发展保障机制,健全五育并举培育体系,打造一所高质量(学校依法办学,办学水平高;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有温度(教师和睦合作,师生关系融洽,家校和谐共育)、充满创新活力(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基于提升学生学习品质的课堂教学改革;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可持续发展(学校办学水平逐年提高,学生后续学习能力强)的农村小学,办学水平保持在区内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

3、培养目标:以德为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学生成为“会做人,会求知,会发展”的小龙人。(会做人:尊老爱幼、尊师重道、团结友爱、遵守行为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重自己,健康生活。会求知:有强烈的学习动机,计划性强,持续专注地投入学习,有探求未知的热情,独立思考,自主学习,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知道怎样探求知识、获得知识,运用知识。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思维和创新能力,求同存异发展个性,对新事物有好奇心,对新知识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七条

学校文化:尚美教育(“尚”是崇尚、追求、尊重的意思。通过“以美益德、以美启智、以美怡情、以美健体、以美促才”,培养乐学、爱校、合作、创新的学生;通过“崇尚美、追求美、实践美、创造美”,培养学高、爱生、敬业、创新的教师。)

学校精神:向善求是、向上求美:为了实现办学理念,师生团结和谐,向善向美,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和学习,大胆创新实践,努力达成办学目标。

学校校训:尚德笃实  尚学创新。尚德,崇尚为人具有完美德行;笃实,倡导为学诚朴踏实。尚德笃实,充分体现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理念。尚学,注重养成学会生活、学会学习的品德;创新,追求不断超越、创造新知的学习境界。尚学创新,是我校发展的动力之源。

办学策略:文化立校,品质兴校

办学特色:小学生篮球、网球;剪刻纸教育;科技教育

校风:务实、合作、和谐、发展

教风:学高、爱生、敬业、创新

学风:乐学、爱校、合作、创新

第八条  

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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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以“上海同济黄渡小学”的缩写“黄小”的汉语拼音首字母“H.X”为设计元素,经过艺术处理,犹如一只振翅翱翔的雏鹰,又似一棵生机勃勃的幼苗,寓意“和谐奋进,励精图治”的学校精神。标志的蓝色代表着美丽、文静、 理智、安祥,蕴含着“尚美”校园文化。标志中“1905”标明学校的创始的的年份,传递出学校久远的历史。

校旗:学校校旗以天蓝色为旗面,旗面上印有学校校标

校歌:校歌歌名为《永在我心》

校报:《同济黄小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会议决策。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校长室、工会、校务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科研室、团支部和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设置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同时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进入党组织班子。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学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严格落实“五项管理”和“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5、深化“小龙人”德育特色工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合力育人机制。

6、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并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发相应的系列校本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学籍采用电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4、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的学生;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校园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4万具体办学经费来源为嘉定区财政局全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单位法人是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同济黄渡小学党支部校长室。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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